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 640000017/2023-00491 | 文號 | 寧水規發〔2023〕1號 | 發布日期 | 2023-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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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自治區水利廳 | 責任部門 | 自治區水利廳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的通知
寧水規發〔2023〕1號
各市、縣(區)水務局,各市公共資源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水利廳屬有關單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屬有關單位:
按照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用水權、土地權、排污權、山林權“四權”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政策法規要求,為進一步推進用水權規范交易,優化用水權交易流程,加強用水權交易市場監管,自治區水利廳會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修訂完善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2021年印發的《自治區水利廳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的通知》(寧水規發〔2021〕1號)同時廢止。
聯系人:徐陽 ??聯系電話:0951-555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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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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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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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用水權交易行為,優化交易流程,根據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和自治區《關于落實水資源“四定”原則 深入推進用水權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用水權交易,適用本規則。
交易期限是指轉讓方約定的用水權使用起止日期,原則上以自然年計。交易雙方申請交易事項有效期截至當年年底,次年重新申請交易事項。
第三條??交易方式包括公開競價和協議轉讓。除一個自然年內的縣域內灌溉用水戶之間用水權交易可實行協議轉讓外,其他一律進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公開競價。
第四條??通過公開競價的轉讓方,應填報以下轉讓信息:
(一)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
(二)擬轉讓水量和價格;
(三)用水權收儲相關資料(無收儲的不提供)。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管理分級權限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讓信息核實,核實通過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推送至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屬于流域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的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報流域機構備案。
第五條??轉讓方委托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開展網上用水權交易。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依據轉讓方提供的材料(電子文件)與轉讓方聯合發布轉讓公告。轉讓公告通過寧夏公共資源交易網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發布。公告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含兩個工作日,下同)。公告期滿后,交易自動進入報價環節,報價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六條??轉讓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及交易機構名稱和地址;
(二)轉讓交易方式;
(三)轉讓用水權的來源、交易期限、轉讓起始價、加價幅度;
(四)受讓方資格要求以及申請競買的方法;
(五)獲取轉讓文件的時間和方式;
(六)公告、報名截止時間和地點,報價時間,確定受讓競得方的時間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受讓方申請購買用水權時應根據實際用水需求填報交易需求信息,并提交擬交易水量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資源論證審查意見。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受讓方交易需求信息核實。核實通過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推送至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
第八條??受讓方須辦理數字證書后,方可登錄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進行網上交易。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根據受讓方信息,向符合轉讓公告規定和相關要求的受讓方發放《競買資格確認書》。
第九條??網上報價、競價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受讓方通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在報價期間只能進行一個有效報價,每次至少增加一個加價幅度,符合條件的報價,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予以接受并即時公布。
(2)在報價期限截止前,受讓方應當進行一個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網上限時競價。
(3)在報價期限截止,僅出現一家受讓方有效報價時,確定該受讓方為受讓競得方;出現兩家及以上受讓方有效報價時,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環節。
(4)進入限時競價后,以報價期最高報價作為限時競價的起始價。競價采用累積競價方式,累積競價的交易時長不超過30分鐘。累積競價指在規定競價時間內,受讓方可進行多次報價,每次至少增加一個增價幅度。
(5)競價時間截止,電子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原則進行排序,取每個受讓方的最高報價和購買數量,最終將轉讓的用水權按照報價高低排序競配給各個受讓方。價格優先是指,報價高者優先于報價低者。當轉讓的水量全部競配完畢或全部受讓方均成交時停止競配,各受讓方的最高報價為各自競買用水權的成交價格。
第十條??轉讓水量一次未交易完,由轉讓方再次委托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按照剩余的交易量在轉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期限內組織交易。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終止網上交易活動:
(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部門依法要求終止交易活動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導致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終止交易的;
(四)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因受讓方計算機系統遭遇網絡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錄網上交易平臺申請、報價、競價的,后果由受讓方承擔,網上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網上交易結束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發布交易結果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公示期無異議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向受讓方發放《成交通知書》。公示期有異議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受讓方按照《成交通知書》的約定與轉讓方簽訂用水權交易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轉讓價款繳納方式。轉讓方在簽訂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合同上傳至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告知雙方供水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采用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的用水權交易,應當在交易雙方達成意向后填報交易意向、交易水量和價格等,并提供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核實通過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告知雙方供水管理單位;交易雙方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交易規定的,應當指導補正。
第十六條??用水權交易期間產生異議的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用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用水權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或用水權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用水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受讓方有違反本規則行為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受讓競得方取得受讓權但無故不履行相應程序的,三年內禁止開展用水權交易活動。
第十八條??交易雙方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交易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終止用水權交易;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信息、文件或者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規則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寧水規發〔2021〕1號)在本規則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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